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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烟台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财产租赁所得

烟台中公教育 2021-08-19 16:05:07 中公在线咨询在线咨询

财产租赁所得

 1.税率:20%。/10%(个人出租住房)

2.计税方法:按月或者按次计征。

3.计税依据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800元。

②每次收(月)入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20%。

【提示】计算时还须扣除准予扣除的项目(包括:出租房屋时缴纳的城建税、教育费附加以及房产税、印花税等相关税费),若房屋租赁期间发生修缮费用同样准予在税前扣除但以每月800元为限,多出部分在以后月份扣除。

4.计税公式

①每次(月)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800]×20%。

②每次收(月)入超过4000元的。

应纳税额=[每次(月)收入额-准予扣除的项目-财产租赁过程中缴纳的税费-由纳税人负担的租赁财产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800元为限)]×(1-20%)×20%。

个人出租房屋的个人所得税应税收入不含增值税,计算房屋出租所得可扣除的税费不包括本次出租缴纳的增值税。个人转租房屋的,其向房屋出租房支付的租金及增值税额,在计算转租所得时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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