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烟台军转法律知识备考:民法典人格权编新修考点解读——肖像权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八条规定,“自然人享有肖像权,有权依法制作、使用、公开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肖像是通过影像、雕塑、绘画等方式在一定载体上所反映的特定自然人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此条将肖像权所包含内容以条文形式明确下来,对肖像权进行专门的保护规定。所谓肖像,既是一个自然人的形象标志,因此要把足以反应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外部形象纳入到肖像权的保护范围中,否则不利于肖像权人的权益保护。肖像权人有权再现自己的外部形象,有权将自己的肖像用于任何合法目的,有权对已经制作的肖像进行公开或禁止他人擅自公开,也享有是否使用如何使用等完全的权利,排除他人的非法侵害。
因此,《民法典》第一千零一十九条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丑化、污损,或者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未经肖像权人同意,不得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未经肖像权人同意,肖像作品权利人不得以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主要从三个方面对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情形进行了细化规定。首先,不得丑化、污损,以防止对他人造成精神上的损害;其次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制作、使用和公开他人肖像,以保护肖像权人的专属性权利;最后,未经同意不得擅自发表、复制、发行、出租、展览等方式使用或者公开他人肖像,以从著作权角度对艺术品构成的肖像进行更完全的强化保护。
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二十条也进行了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进行合理使用的情形: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用肖像权人已经公开的肖像;(二)为实施新闻报道,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