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烟台社会招警考试行测备考指导:行政法中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分类
具体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拘束力、确定力和执行力。
二、效力内涵
1.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不得朝令夕改。

2、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3、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三、效力对比区分
拘束力VS确定力:都是不能改变,怎么区分?

四、习题练习
1.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的( )
A.拘束力 B.不可变更性 C.确定力 D.限制性
答案:C。【中公解析】确定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不再争议、不得更改的效力,具体行政行为因此取得不可撤销性。
2.( )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
A.拘束力 B.执行力 C.确定力 D.强制力
答案:B。【中公解析】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这是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国家意志性的体现。